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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日前,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和国家林草局研究联合印发了《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于2020—2022年开展试点,中央财政每年从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支持引导沿黄九省(区)探索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加快构建上中下游齐治、干支流共治、左右岸同治的格局,推动黄河流域各省(区)共抓黄河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

根据方案,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范围为沿黄九省(区),具体包括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试点期间,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核算体系,完善目标考核体系、改进补偿资金分配办法,规范补偿资金使用。

方案提出了建立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管理平台、中央财政安排引导资金、鼓励地方加快建立多元化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三大举措。

其中,四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工作平台,充分利用现有成果,统筹整合相关数据,服务于机制建设,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其他信息系统充分衔接,汇总集成黄河流域森林、草原、湿地、湖泊、生态流量、水土流失治理、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排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探索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计量,逐步推进综合生态补偿标准化、实用化,为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方案,中央财政每年从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资金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测算的因素主要考虑各省(区)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所做的工作、努力程度以及取得的成效。资金安排向上中游倾斜,可按照各地机制建设进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设定调节系数。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将适时对分配资金相关因素指标和权重进行调整完善,以更好推进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运行。

试点初期,中央财政按照“早建早补、早建多补、多建多补”的原则,对开展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成效突出的省(区)安排奖励。对推进机制建设不力的省(区),从试点第二、三年逐步扣减补偿资金并用于奖励先进地区,强化约束作用,体现奖罚分明的原则。

在组织保障方面,方案强调,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强化绩效管理,扎实推进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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