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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

继民法典之后,哪个立法领域具备了法典编纂的成熟条件?对于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多位参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高层论坛”的法学家及环境保护领域专家给出了一个答案——生态环境。

12月12日,由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生态环境部支持的论坛在京召开。《法治日报》记者从论坛了解到,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进行研究,历时两年多,现已完成我国第一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顾秀莲说,日前先后召开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发出了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动员令。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下,如何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法治建设特别是开展法典编纂工作,是十分现实又事关长远的重要课题。

“从现实需求、政治与民意基础、立法资源、立法技术准备等角度来看,立法条件已经具备,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正当其时。”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说。

使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进一步提档升级

从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到现在,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已有近40部相关法律,环境法律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编纂一部生态环境法典?

多位与会人员指出,尽管我国环境法的范畴体系已经形成,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仍存在一些相互重叠冲突、重复立法的现象,为法律遵守和执行带来了较多困难。此外,环境立法存在的空白亦难以适应目前环境保护领域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但环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法律制度相互矛盾和前后冲突、法律制度碎片化和重复率高等问题仍然存在,迫切需要通过构建体系化、整体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加以解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说。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说,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可以起到填补法律漏洞、整合法律资源、消除法律冲突、提升法律质量等效果,使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进一步提档升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说,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可以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同法律相衔接,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明确各主管部门的保护和监管责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同时,还可以突破“末端治理”困局,强调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统一自然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强化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为生态文明体制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天宝说,编纂环境法典有利于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分散、碎片化、重复冲突等问题,提升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质量,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

立法条件成熟建议早日列入立法规划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从深厚的政治和民意基础、迫切的时代与实践需求、最佳的领先世界契机、坚实的理论研究成果等方面来看,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条件已经具备。”吕忠梅说。

绿色发展转型、生态文明建设成为最大公约数;建设“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被写入宪法;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与日俱增;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实践探索方兴未艾……吕忠梅举例说,生态环境法典已经具备了深厚的政治和民意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李连宁说,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有比较坚实的立法和理论基础,立法条件成熟,期待生态环境法典能够早日列入立法规划。

李连宁说,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当体现凸显时代性、加强针对性、增强创新性、增强可操作性等特点,建议早日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尽快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立法进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成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机构,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工作。

应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实现可操作性

多位与会人员认为,应当采用适度法典化编纂模式,以放弃绝对的严密性与确定性,实现相对的开放性和可操作性。

李连宁说,坚持适度法典化,即在尊重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适度法典化的技术处理。当前的法典编纂工作是对现行立法理念和立法方式的继承和延续,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总结和选择性完善。既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法典起草,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有法律的有机结合和完善提升。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认为,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如何才能通过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更有力地推动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如何立足实际,从现行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出发,开展法典编纂的研究工作;如何更好地回应现实需要,解决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环境执法提供有力的制度依据和规范指引;如何进一步有组织地推动加强基础研究和指导研究工作;如何统筹国家立法和党内法规二者的关系。

已经形成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正是采用了适度法典化编纂模式。

扈纪华在代表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介绍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时说,关于适度法典化,在形式上,坚持以对现有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汇编为主,而不是全面推翻现有规定重新立法;在内容上,以现有立法内容为主,适当考虑社会经济和法律发展变化的需要,同时对确有必要的问题进行适当修改和前瞻性规定,但不过于超前。在技术层面,以尊重法律原条文为主。确因重复、冲突需要规定新条文的,保留原条文,新条文作为第二方案,并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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