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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必须负责!近5年我国日化品因虚假宣传被处罚3.89万次


 
日前,主持人李维嘉代言翻车事件引发关注,“产品翻车,明星代言人需不需要负责”成为消费者热议话题。根据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虚假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若代言虚假广告三年之内不得再代言。
 
多年来,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因虚假宣传而“玩脱了”的品牌数不胜数,特别是在快消品领域,品牌之间的可替代性很强,导致竞争十分激烈。就在上月,宝洁旗下产品“舒肤佳”将“去除99%细菌”进行突出标注,被市监局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为由处以罚款20万元。企查查数据显示,2016年起至今,我国日用品/日化品/化妆品领域(以下简称日化品)涉及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次数共计3.89万。从时间上来看,2017年和2018年是日化品因虚假宣传受处罚次数最多的两年,年处罚次数均超过8000起。2019年相关的处罚次数呈下跌趋势,为6503起;2020年增长至7194起;今年前8月,日化品涉及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为4337起,仅同比增长了2.4%。
 
从数据可以看出,近五年日化品涉及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次数呈下跌趋势。虚假宣传是全国查处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占比最高的一种类型,随着2019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公布,配套司法解释的更新也提上了日程,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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