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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企业土地被占多年1.47亿补偿款未落实?多轮诉讼后省高院已受理再审

近日,福建中以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反映称该公司土地使用合同被解除多年未获补偿。中以公司诉诸法庭之后,当地政府被判补偿企业1.47亿元,随后福建高院裁定福州市相关部门为非适格被告,企业补偿一直未落实,无奈之下重起新一轮诉讼,福建高院于近日再次受理。

“一女二嫁”80亩土地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市政府被判1.47亿元

近日,福建福州中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以公司)负责人曾先生反映称,1997年该公司取得福州市一宗79.81亩土地后,因合同用地上有其他权属人,致使该公司无法进行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也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关于征收土地并供给合资企业福州中以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用地的批复》一份文件显示,中以公司与原福州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仓山区龙江村79.81亩土地的使用协议,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五十年(1997年至2047年)。补充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方、土地登记费等税费总额为1006985元。且相关《土地协议》约定“征地手续办妥时一次性付清土地价款”。

中以公司缴纳了相关的税费以后,多次与福州市国土、规划等部门沟通,涉案土地上仍有未拆除的建筑,导致公司项目无任何推进。

直到2018年,福州市城市规划调整,该宗土地被征收。2019年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中以公司解除土地使用合同。双方签订《关于解除福州中以实业公司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合同的协议》,协议显示,补偿事宜由福州土地发展中心与中以公司对接落实,但曾先生表示,地块被征收后,企业一直未收到补偿款。事实上,在此期间,涉案地块已经被他人建设开发利用。无奈之下,中以公司将福州市政府和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诉诸法庭,并将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列为第三人被告。

2019年7月25日,莆田中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称,中以公司诉请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按照刚性标准支付补偿费用,该诉求实质为请求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莆田中院在判决书中称,从前述福州市政府作出的《纪要》及解除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合同协议中可知,解除协议系福州市政府许可,并约定由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补偿;2018年12月,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中亦再次明确,由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补偿。

莆田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提出上诉。该案被发回重审后,2020年11月18日,莆田中院作出重审判决指出,1997年中以公司与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缴纳税费后,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向中以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但因合同用地上有其他权属人,中以公司未能进行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也未能开展经营;但根据福建省政府和福州市政府的批文、批复,案涉地块已经批准给中以公司使用,未能完成交付土地,是政府原因造成的。

莆田中院还称,因政府地块规划调整的原因,2018年中以公司与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协议解除合同,造成了中以公司的损失,因此,中以公司依法应当享有按照土地收储而获得的补偿权益。

莆田中院称,福州市政府决定收回涉案地块,并委托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中以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合同,因此,由福州市政府向中以公司履行补偿法定职责,向中以公司支付土地补偿款1.47亿余元。‘

历经多轮诉讼之后,福建高院已受理再审申请

福州市政府对重审“支付1.47亿元补偿款”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政府认为,此前福州市政府在相关政府文件中,同意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由相关部门负责补偿事宜,但相关文件系政府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并不直接产生外部法律效力。

2021年7月30日,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称,该案中,福州市政府不具有补偿义务,而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有相应的补偿义务;撤销莆田中院的重审判决,并驳回中以公司的起诉。

2022年中以公司重新进行新一轮诉讼,将被告设为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讼要求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履行补偿法定职责,并与福州土地发展中心共同支付土地补偿款30247.99万元。

曾先生表示,从一开始,我们就起诉了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两个被告,并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列为第三人。但法院先是判决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履行赔偿责任,后来又判决福州市政府进行赔偿,再后来,又认为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有赔偿义务。“无论是福州市政府还是自然资源局,谁赔偿都可以,但是始终没有拿到赔偿款。”

中以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已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2024年6月21日,福建高院受理再审行政申请。

6月24日,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在着手相关退款工作,一切按诉讼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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